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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18    作者:     来源: 中德汽车科技学院     点击: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考核,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及我省有关劳动纪律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考勤对象:学校全部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条 考勤范围:教师上、下课,各部门人员上、下班情况及学校各级各类会议和各种活动参加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坐班教职工的考勤由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人事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教师上下课考勤由各办学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教学督导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校性的会议及其他会议、例会、部门会议及活动等原则上由召集部门负责。

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须于每月26日将考勤情况报送人事处。如遇节假日,有关统计结果报送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各类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课),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旷课。工作时间不得脱岗,有事有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处级以下人员,假期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假期在3-5天(含5天)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假期在5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七条 副处级干部请假,经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校长审批。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级领导日常考勤。书记、校长单独外出,要互相通气,如同时外出应安排好工作,并指定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副书记、副校长外出应分别向正职报告(如主管正职不在时,可向其他正职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同志报告)。经批准后,通知党政办公室。

第九条 教职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亦应通过各种渠道,委托他人按规定代办请假手续,且事后应尽快补交书面手续。

第十条 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者,须经任课学院同意。原则上,专兼职教师每学期因公或因私调(停)课不得超过两次,凡超过两次者,经学院和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全校性各类会议及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迟到者,先由召集部门登记注明,会(活动)后与迟到者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单(请病假者还须附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按程序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假期结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做好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予纠正外,扣发考勤员当月10%的绩效工资,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请病假者:

1.工资待遇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3.其他待遇

病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当月绩效工资照发;病假在3天以上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平均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除以22)。

第十六条 请事假者:

请事假在5天(含5天)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平均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除以22)。5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者,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同时扣发相应工资。

超过一个月者,扣发百分之五的工资,超过两个月者,扣发百分之十工资;超过三个月者,扣发百分之二十的工资。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者: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包括参加学校会议或活动)超过5分钟的扣发50元;超过10分钟的扣发100元。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按《陕西电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

2.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

3.未经批准,授课教师擅自调(停)课的;

4.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原因,不到岗的;

6.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者,发生一次计旷工一天,其余情况按实际旷工天数累计。

第二十条 教职工旷工每学期累计1天的,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达2天者,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每学期累计旷工3天至9天者,除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外,扣发该学期各种奖酬金;连续旷工10天(含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20天(含20天)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以前其他有关规定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校内聘用人员日常考勤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此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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