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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教学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包括事业编制和合同聘用制用工形式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校内兼任教师,不含各类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岗位专职人员。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构成及计算
第三条 完整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授课工作量(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分类)和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两部分构成,其中授课工作量占比60%,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占比40%。教学工作量在学校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或工作计划(方案)内核算,实行量化考核管理。
第四条 教师授课工作量包括授课计划编制、教案编写、备课、理论课面授教学或实践指导教学(含实验、校内外实习实训、毕业设计与答辩)、批改作业或实践教学报告、课外辅导答疑、命题、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及教研带新等课程教学全过程工作量,以教师最终完成的教学实际课时数为计算基数,并按照下列规则进行折算:
一、基础系数
(一)班级系数:
自然班或不超过50人的教学班,班级系数为1.0;教学班学生人数基数超过50人时,每增加1—10人,增加0.1的系数(即上取整),班级系数最高不超过1.5。
(二)多人教学折算系数:两名及以上教师经批准共同实施课程面授教学时,主讲教师折算系数为0.8,辅讲教师折算系数为0.4。
(三)经学校批准新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理论面授教学系数为1.3,其他课程为1.1。
(四)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中成绩为优秀的教师,对其评估所在教学单位本学期授课总工作量乘以系数1.1进行奖励,评估为合格等次的系数为1.0,评估为整改等次的系数为0.7;优秀等次专兼任教师占比不超过教学单位当期授课教师数的20%。
(五)除因教学工作需要并提前获得各教学单位与教务部门共同批准外,教师讲授课程所属学科专业至少须与个人本科学历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且每位教师每学期讲授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5门,否则将本人课时系数设定为0,不予计算授课工作量。
二、理论课堂教学有关计算系数
(一)开放教育专科面授课时系数为1.2,开放教育本科面授课时系数为1.3。
(二)网络课堂、直播课堂、视频教学课按照最终录制完成的课时数×1.5计算授课工作量。
三、实践教学有关计算系数或工作量折算规则
(一)符合学校标准的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理实一体化课程的实验、实训、实践教学环节课时系数为0.8。
(二)其余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包括校内外生产经营一线技术技能专项及综合实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带队训练备赛按照每个自然班或参赛组队3课时/天定额计算课时数总额;学生人数超过50人的教学班或2个及以上参赛队伍合并进行教学训练的,按照5课时/天定额计算课时数总额;实际教学时间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算;多名教师参与训练指导或教学的,在规定课时量总额内自主分配工作量;竞赛组队及训练备赛时间段安排按照竞赛比赛规则要求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案实施。
(三)顶岗实习驻企指导(含音乐、美术等艺术类专业外出写生采风)的按每个自然班5课时/周计算授课工作量定额,未驻企或随队指导的按每个自然班2课时/周计算。
(四)毕业设计与答辩指导教师按照每生2课时计算授课工作量,每名教师原则上一学年指导毕业设计与答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10人。
注:实践、实训、实验教学环节要留存可追溯记录提供给所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教学日志、学生日考勤签到、承接单位主管人员书证记录等。
第五条 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按学校和部门要求参加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以及围绕教育教学提供除课程讲授外的工作服务两部分构成。
(一)集体活动包括:
1.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活动。
2.各类会议。
3.其他各类集体性活动。
(二)非授课类工作指教师向学校举办的中职、高职、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提供下列服务:
1.重点专业与专业群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特色(一流)专业建设、专业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2.新专业开发。
3.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国家开放大学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4.校内实验实训室及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5.教学制度建设。
6.指导青年教师。
7.听课评教。
8.教学及教学管理研究。
9.担任兼职班主任。
10.远程学习支持服务。
11.组织、指导、参加各类师生教学、科研、技能竞赛比赛。
12.校企合作相关工作。
13.企业挂职锻炼。
14.外出培训进修。
15.教学质量诊断评估督导、巡考巡教。
16.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17.社会服务。
18.涉及学校、部门建设和发展的其他专项工作任务。
(三)集体活动或非授课类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按照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学校临时性工作任务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分解下达教师予以落实,并自主确定考核办法。
第三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年度实行定额考核;专任教师必须同时完成完整教学工作量的授课部分和非授课部分,且二者不可相互折算替代。
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如下:
教师类别
授课工作量(单位:课时)
非授课工作量
正高级职称专任教师
320
学校、部门交办的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
副高级职称专任教师
中级职称专任教师
初级职称专任教师
担任教学单位
正处级职务的教师
80
受聘岗位目标任务。
主管教学副处级职务的教师
160
主管学生副处级职务的教师
120
专职辅导员
兼职承担授课任务或享受教师职称待遇人员
36
备注: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进修和全脱产国内进修的,按占用的学期时间段比例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的管理服务秩序,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和校内其他岗位兼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时,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安排课程讲授任务,原则上尽量进行集中安排,每学期的周工作日内离岗授课不超过2次,授课工作量合计不超过4个计划学时,超过部分不予发放课时津贴。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专任教师第一年工作量及考核要求:
(1)参照管理岗位职员要求,协助部门相关人员完成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安排课程讲授任务,每学期的周工作日内授课不超过2次,且合计不超过4个计划学时,超过部分不予计算授课工作量,不予发放超课时补贴。
(2)接受由部门指定的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教学的现职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全面、直接的业务指导(包括师德修养、教学方法、授课技术、资源制作技术、教学管理业务、学科科研等方面),每学期不少于30小时。
(3)随堂观摩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协助教学工作(课堂助教、协助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授习题课等,不纳入授课工作量)。
第九条 新来校工作的非专任教师,第一年原则上不允许担任课程讲授任务,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保证教学质量前提下,由教学单位商教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聘用其承担教学任务,但每周教学任务安排不超过2次,合计不超过4学时,超过部分不发放课时津贴。
第十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单位安排,为学校所有层次办学积极提供服务,专任教师不得拒绝接受部门分解下达的包括中职层次在内的各类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否则所在教学单位须扣减其相应工作量,出现拒绝或借故请假不承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达2次的教师,其个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出现拒绝或借故请假不承担(不参加)集体活动、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达3次或出现拒绝授课工作任务的教师,其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均不计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作为教师考核评优和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是学校发放岗位绩效工资的依据。
(一)完成工作量情况在部门排名靠前的教师,考核时优先考虑确定为优秀等次;超额授课的教师享受超课时补贴。
(二)发生教学事故或出现教学质量评估评价整改等次的,当年不得超额授课或不予发放超课时补贴。
(三)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不设置超工作量补贴。
(四)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若其中授课工作量部分或非授课工作量部分未完成比例达30%,教师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未完成比例计算公式为授课工作量缺额÷个人额定授课工作量,当年均不计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于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将按照一定比例扣发其年度津贴:
未完成授课工作量的教师年度绩效扣发比例为授课工作量缺额×0.6÷个人额定授课工作量;
未完成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年度绩效扣发比例为所在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的教师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未完成比例×0.4。
第十二条 因招生规模小、专业调整等客观因素引起课源不足,导致专任教师无法完成授课工作量的,应按照学校安排调离现所在教学岗位;或由所在部门为其安排其他工作替代授课任务,所在部门要及时将教师任务替代方案及相应的管理服务用人减替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教学工作量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相关办学部门按月将校内专兼任教师课堂授课工作量统计情况报送相关教务部门(开放教育归口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分部办公室、高中职归口工商教务处、成人高等教育归口电大教务处)审核,教务部门核查教师授课工作类别、内容及数量属计划范围、质量考核无误后汇总,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向各教学单位反馈其所属专任教师学期授课工作量核定情况,同时抄送人事处备案(校内兼任教师授课工作量一并备案)。
第十四条 专任教师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由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具体核算和考核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因学校另有工作安排需要减免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由各教学单位商人事处后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按学期统计、审核、汇总本部门所有专兼任教师完整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存在教师未完成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情况的,须核算明确其未完成比例),在本部门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教师对本人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有异议时,由各教学单位商工作量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复核;教师完整教学工作量学期核定结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存入本部门教师业务档案,同时将统计结果抄送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不实部分外,当事教师年度业务考核及年终考核均按不合格等次处理,并按党规政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已经其他专项渠道计发报酬的授课和非授课教学工作任务,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但不得重复计酬,且已付酬的授课部分不重复计算工作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牵头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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